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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住黄骅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号轻型厢式货车沿迎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大街122号灯杆处,与前方顺行的刘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户籍信息;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顺

        石  震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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