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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21981********,汉族,初中,群众,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乡**村**号,住河北省冀州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05时1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号:C1,13302211981********)饮酒后驾驶冀T*****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政府街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管理所门口处,与在公路西侧打扫卫生的刘某某(身份证号:1323211954********)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驶冀T*****小型普通客车向北行驶约50-60米后返回事故现场。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行车记录仪截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人员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栾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辛集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辛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逆向行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死亡的事故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存耀

                                                   检察官助理:田倩倩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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