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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5时55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C*****小型普通客车沿三抚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抚宁区台营镇埜各庄 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庞某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庞某某受伤。2020年5年3 曰10时11分,庞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C*****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2书证:案件来源、道路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等;

3证人庞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庞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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