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8日6时28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L*****/辽L*****挂重型半挂车沿秦山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秦山线与266省道交叉路口处,在向北右转弯时,与沿秦山线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当日经秦皇岛市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号牌为辽L****/辽L****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实物未移送);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信、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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