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住莒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0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Q*****/鲁Q*****挂号车在黄石高速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206Km+122m处(深州段)时,与前方因交通事故造成阻塞依次停车等候通行的乔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K*****小型轿车、陈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号货车、江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号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晋K*****号车乘车人李某某、刘某某、乔某某死亡,乔某某受重伤、陈某某受轻伤、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少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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