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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2020年3月1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8时5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DU****小型轿车沿本市永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辛村路口东侧时,与何某某相撞,致何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经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病理鉴定书;天津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于涿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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