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5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A*****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保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沧县境内**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路口的行人吴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沧州市医院急救证明、110受理单、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舒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宝盈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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