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镇**街**队**号,现住河北省广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2时22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载李某甲),沿32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广某某**厂车侧处时,致使车辆撞住公路南侧的树上,造成李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2.35mg/100ml。广某某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2019年5月26日事故双方达成和解,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0万元,得到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轿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李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综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视庭审及社区矫正情况,可以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娜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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