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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7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村**庙**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轮式装载机沿定兴县**村村西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骑电动三轮车对向行驶的**村李某丙发生碰撞,致李某丙受伤。经鉴定,李某丙损伤伤情属重伤二级,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情况说明、党员身份信息复函、到案及破案经过、被告人及被害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李某甲、步某某、李某乙、梁某某、牛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革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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