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乡**村,现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0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次日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4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冀FT****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保新公路安新县安州镇新立庄道口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甲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甲死亡,车辆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案发后王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到安新县交警队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件单;2.证人柳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洪涛
检察官助理:周丹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区**号楼**号,联系方式1504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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