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0时40分许,在338国道100KM处,南皮县**镇**村的王某某驾驶冀JZ****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号自卸普通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孟某某行人相撞,致孟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驾驶车辆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2019]酒检字第2009号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冀盛唐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1096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调解书、谅解书及赔偿凭证;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新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南皮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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