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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80********,初中文化,已婚,务工,持档案号为530902075050“C1E”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镇**村*桥头**号,现暂住沧源佤族自治县**镇佤部落,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沧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需要,于2020年5月16日依法延长期限15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泸C*****号小型轿车(载陈某某、徐某某),由沧源县勐董镇往沧源县班洪乡方向行驶,15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沧源县立孟二级公路22公理处,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山崖,造成乘车人徐某某死亡,王某某、陈某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尸表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得到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云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837****);

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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