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现住址:山西省汾阳市**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2日07时50分许,王某某驾驶晋J****4(悬挂,经网上查询因未按时审验已报废)自卸低速货车,沿汾阳市冀大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KM+50M处时在右转弯过程中与同向行驶张某某受伤住院,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08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一般死亡交通事故,王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民事调解处理,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已报废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婧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汾阳市**镇**村**街**号。
2.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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