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南城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间从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2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宗申牌”无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206国道瑞金市武阳镇安富村“南城小王饭店”门口路段左转弯时,与后方同方向陈某某驾驶的赣******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重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电话报警、将伤者送医,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经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0月28日,王某某与陈某某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酒精筛查视频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案自首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海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