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汉族,初中,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高速公路********处时,车某某撞上高速公路中央护栏,造成乘坐该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七支队第五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40万元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遗留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事故车某某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书、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在高速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焕年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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