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铜鼓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赣AH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该车制动力、灯光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沿南昌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富山大道路口时,碰倒横过道路的行人宗某某,造成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宗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胸部等处损伤而死亡。
事发后,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当日11时许,王某某接到公司领导电话,驾驶该车到事故中队接受调查。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公司等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书证;
2.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痕检报告等;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骆敏巧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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