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学教练汽车从涟水县红窑镇红窑街银杏药房回家,沿红窑镇政府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美的电器对面路段时,其车左前侧撞到行人沈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致沈某甲受伤,经涟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经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沈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沈某甲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沈某甲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海玲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电话:1826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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