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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诉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王某某性,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8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物流公司司机,住南通市通州区**镇**路**物流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 被告人王某某因设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甲的近亲属周志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苏FD****的重型厢式货车沿22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19Km+950m地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过马路的周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甲(殁年70岁)死亡,车辆受损。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依法出具的《鉴定书》;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拍摄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莹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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