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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宜章县人,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道**小区**栋**楼**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冷水滩区珍珠路铁路桥路段时,撞到行人郭某某后逃逸,被害人郭某某当场死亡,经凤凰园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1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甲赔偿了死者郭某某近亲属26万元,取得了死者郭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熊某某、胡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永柳司鉴所[2019]尸鉴字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胡君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道**小区**栋**楼**房,联系电话1527465****。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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