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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蒙J*****号五征牌三轮汽车,在武川县境内沿S104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74公里+564米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驶入左侧路基下发生侧翻,致乘车人景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于2020年3月9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公共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莉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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