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3月3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9日5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正阳县**厂部西路段附近时,与步行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4月3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正公交认字[2014]第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
4、物证;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 洁
节凤云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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