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扎兰屯市**乡**村**组,住扎兰屯市**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在扎兰屯市萨马街乡S308省34km+400m附近路段,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蒙E*****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碰撞,致吴某某受伤,车辆损坏。2019年12月29日18时,吴某某在扎兰屯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扎兰屯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己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系自首。且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大鸣
2020年9月23日
附:
1.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