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路路,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CV****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徐峡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27 KM+300M处时,由于观察不力,与在人行横道线上的被害人无名氏(身份信息未查明)及其人力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无名氏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与120,积极救助伤者,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2月2日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雯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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