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3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月19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王某某、熊某,从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子亚镇陈木岗村姜家山组出发驶往教子亚镇,驾驶到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子垭镇杨家界大道兴隆村路口路段,将被害人吴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王某某、熊某受伤,吴某某经送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张家界市交警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熊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检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投保档案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审批表、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出院记录、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琦
2020年6月18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7441****&
2. 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5. 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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