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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9********,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7日16时50分,醉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桂D****3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唐某某,由藤县**镇**村往新大村方向行驶,行至G358线1372KM+80M(**村路口往**村1430M)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边,翻下路边山坡,造成唐某某死亡,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00.04mg/100ml。经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藤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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