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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79********,汉族,出生地为安徽省南陵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安徽省南陵县**里镇**村**村**号。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海北广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5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A9K****牌货车途径广州市越某某仁济路由南往西左转弯行驶至仁济西路口时,遇被害人司某某某在该路口西侧人行道内由北往南行走。由于被告人王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致使其所驾驶车辆左前侧撞倒被害人司某某,造成被害人司某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通话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车辆痕迹检验照片、车辆痕迹检验笔录。

5、法医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芳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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