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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由东向西行至228国道龙口市**街道****村北处,将由北向南步行过道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致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张某某系车祸中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并内脏损伤死亡。

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步行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申请复核,2020年1月9日,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复核维持原认定。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查询信息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新春

吕莎莎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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