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4时1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三轮汽车沿郓城县华陈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口处时,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向西左转弯的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黄某某受伤,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郓城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1.9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玉红
检察官助理 郭东亚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城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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