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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68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住诸城市**号楼**单元**楼西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诸城市辛兴镇西公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诸城市**镇**村处,与步行的被害人田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客车逃离现场,并驾驶鲁******号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到现场顶替鲁******号小型客车,后被公安机关查明。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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