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登记注册二轮摩托车,沿滕州市东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坞镇东韩庄村路口处时,与步行的许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王某某、许某某受伤。经鉴定,许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赵某某证言,被害人许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颖颖
曹 祥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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