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2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镇**庄**村**庄**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京博加油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章某区省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载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赵某某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及赵某某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静张锦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90530****);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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