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8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6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济南市历城区**路路口处由东向北右转弯时,与祝某某驾驶的鲁******号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乘车人袁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交通工具作用能够造成。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袁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4768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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