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4011970********,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村**号楼**单元**号,德州交通集团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7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德州市德城区城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其车与沿通胡官营村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的夏书芝及其驾驶的电动车三轮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损坏,致使夏书芝当场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夏书芝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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