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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0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乳山市**花园小区**号**单元**室,系威海市海联集团职工。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7时15分许,持证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沿省道202由北向南行驶至39公里600米处时,与前方阎某某驾驶无牌照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使阎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迟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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