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丰县**楼镇**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小型轿车,沿单县浮杨路自东西向行驶至**路与高速延长线路口处时,与自北向南行驶的郭某甲驾驶的面包车相撞,致乘车人郭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单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张某某、郭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天民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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