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41989********,中专文化,户籍地东阿县**镇**村,现居住东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阿县香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香江路与文化路路口北50米处时,因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刘**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刘**经抢救无效死亡。聊城市交巡警支队东阿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120”派车单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利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东阿县**小区;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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