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会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某某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某某街某某建材城门前时,与前方行人杨某某相撞,2019年10月5日杨某某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利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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