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4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0时许,王某甲驾驶皖K**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开乐”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超载运输,沿颍上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路段时,因疏忽观察、操作不当,与由西向东薛某某推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刮撞,造成薛某某重伤二级、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让王某乙冒名顶替为肇事驾驶员,王某甲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清
检察官助理:赵新海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颍上县**镇**村**庄
**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