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5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路路口向北右转弯时,与右侧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刮撞,造成车辆受损、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事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9.5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等书证;

2.侦查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左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救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灼娟

2020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