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8********,汉族,**学院在校生,住舒某某**乡**村**村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沿舒某某**乡**村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大道交叉口处,碰撞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致吕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年8月17日,舒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户籍信息、尸体处理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舒某某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蕾
检察官助理 陈婷婷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舒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和监控视频光盘各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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