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身份证号码340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乡******号。被告人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18时15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014县道自西向东行驶,在固镇县石湖乡**村宋庄路段,与行人宋某甲相撞,造成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受伤,两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13日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伤情程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等鉴定意见;

5.固镇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