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18时15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014县道自西向东行驶,在固镇县石湖乡**村宋庄路段,与行人宋某甲相撞,造成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受伤,两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13日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伤情程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等鉴定意见;
5.固镇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淑萍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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