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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女,生于1987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宁强县**街道办******号附**号,系汉运司宁强**公司驾驶员。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F6****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宁强县城向七里坝廉租房方向行驶,行至七里坝消防大队路口左转弯时与石某某驾驶由黄坝驿向宁强方向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石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石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颈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景凤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陕西省宁强县**街道办**村**组**号附**号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材料11页、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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