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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 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组。2017年4月11日,因帮助他人开设赌场被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14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湘AP****汽车沿宁乡市省道209线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省道209线70KM+200M地段时,因被告人王某某未在夜间、雨天降低车速行驶,未及时避让横穿道路的行人,导致车辆撞到横穿马路的被害人方某甲,造成被害人方领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了6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丁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5.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雨天、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车速,未及时避让行人,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旺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8702****)。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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