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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9********,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油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 月2 日7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通胜”牌正三轮摩托车,由江油市城区方向往太平镇石磬村方向行驶,行至省道302 线639 Km+200m“银苑山庄”地段与同向行走的苟某某相碰撞,造成苟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某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妻子达到现场后与伤者一道前往医院,然后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红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碟1张,附带民事起诉状份)、散件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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