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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60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准驾车型C1,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3日被该局逮捕,同年5月15日该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8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至7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一直与朋友玩耍未睡觉。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准驾车型C1)车牌号为川******小型轿车,沿广安****路往广安区**镇方向行驶,5时40分左右,当其驾车行驶至**路**路段,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款“……过渡疲劳影响安全驾驶、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致其驾驶车辆车头将适在该道路上跑步的鞠某某撞飞在地上,且川******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了120寻求施救,适路过事故现场的唐某某拨打了110报警,120医生和出警交警赶到现场后,经120医生检查宣布鞠某某已死亡,出警交警询问谁是肇事者时,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承认其系肇事驾驶人,并将驾驶证、行驶证交与出警交警。后在出警交警勘验现场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离开了事故现场。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同时审查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视频资料;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家人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建林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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