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新村**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花园**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7时3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苏E8****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苏州市吴某某苏州国家太湖旅游度假区香山北路水桥花园西大门路口掉头时,车辆左侧与由东向西行走的被害人曹某甲发生碰撞并碾压,致曹某甲倒地受伤,被害人曹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2月27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曹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部联合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感染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郁某某、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苏州市公安局度假区分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抓获并提取被告人王某某血样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韩苏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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