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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集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镇**村**组,现住集安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19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四不像”农用车驶入大路镇内道路时,与沿大路镇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林某某驾驶的吉E****0号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载有乘车人徐某某),摩托车摔倒后与停放在路边陈某某所有的津R****0临号小型轿车相刮,造成林某某、徐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集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陈某某无此次交通事故责任。2020年8月13日,集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林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10月23日,集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某某就赔偿问题已于被害人林某某、徐某某签订协议书,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协议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车辆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于两名被害人就赔偿问题签订协议,并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洋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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