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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97********,汉族,中专,无职业,现住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吉B****1号厢式货车沿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万通道路养护中心”附近时,因疲劳驾驶导致瞌睡致使车辆偏离行驶轨迹撞至道路右侧路灯杆上,造成车辆严重损坏、车内乘员鞠某某受伤严重。鞠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同年8月3日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鞠某某系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右小腿离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询、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车辆保险信息查询、前科查询、死亡证明等;

2.证人于某某、戢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明月

检察官助理:王乃玉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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