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桓洞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彦良,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辽C****号金杯牌小型客车载乘张某甲、张某乙、魏某某、武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和陈某某等8人,沿京哈高速公路(**店)第一排车行道由北京方向往沈阳方向,行驶至575km+950m处台安出口附近,因王某甲驾驶机动车在路口附近连续变更车道时,疏于观察瞭望,未开启右转向灯,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致使小型客车右侧中部与同方向第三排车行道李某某驾驶的皖E****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J****挂号中集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前部相撞,又与停放在此处的辽C****警号执勤警车尾部相撞,造成小型客车乘车人张某甲当场死亡、张某乙经台安县恩良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魏某某、武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等六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系因为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复合型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张某乙系因为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24日6时,被公安机关当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王某甲、李某某的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结果单,李某某、王某丁、季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王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国平安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台安县恩良医院病志,王某甲、李某某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告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李某某、张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被害人陈某某、魏某某、王某丙、王某乙、周某某、武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书、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高速公路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 媛
检察官助理:张园园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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