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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A1****的轻型箱式货车,沿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桥机械厂门口高架桥上桥口处,因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严重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原则通行,撞到该处交通标志牌立柱,致乘坐人孙某甲腹部、盆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单位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柏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芬

检察官助理:葛永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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